百萬罰款背後的藥品安全之問

作者:劉先衛

近日,西安某藥業有限公司因生產銷售劣藥及違反藥品生產品質管理規範被罰沒款合計101.39萬元,負責人雖“認可”處罰卻稱“罰款太重”,並準備申請行政復議。這場爭議背後,折射出藥品安全監管與企業責任之間的深刻矛盾,更暴露出公眾健康與商業利益的天平之問。

違法事實清晰,處罰有據可依。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涉案批次葛根飲片性狀、雜質專案不符合規定,被認定為劣藥。企業未修訂品質管理檔、未組織培訓、檢驗記錄缺失等行為,更暴露出生產體系系統性漏洞。監管部門依據貨值金額10倍罰款的法定標準作出處罰,既符合法律剛性要求,也體現了對藥品安全“零容忍”的監管態度。專家指出,即使貨值不足十萬元按十萬元計罰,正是為避免“小額違法低成本”縱容劣藥流通,法律條款設計本身具有合理性。

“罰款過重”之辯,實為責任轉嫁。企業負責人將問題歸咎於“農戶產地加工”,試圖將品質管控責任外部化。但作為藥品生產全鏈條的責任主體,企業豈能以對供應商監管失職為由逃避處罰?《藥品管理法》明確要求生產環節對藥品全生命週期負責,農戶加工環節的問題恰恰暴露企業原料把控的嚴重缺失。若允許此類辯解成立,豈非縱容企業以“甩鍋”代替整改,讓藥品安全防線形同虛設?

重罰之下,藥品安全何以立命?藥品是關乎生命的特殊商品,性狀、雜質不合格絕非“微小瑕疵”,輕則延誤治療,重則危及生命。近年來從刑法修正案將藥品犯罪刑罰提至無期徒刑,到《藥品管理法》罰款倍數大幅提升,立法持續加碼正是因藥品安全“容錯率”近乎為零。監管部門此次處罰既是對個案的懲處,更是向全行業釋放“品質紅線不可越”的強烈信號。若因企業“叫苦”而妥協,損害的將是無數患者的用藥安全與社會對藥品體系的信任根基。

監管利劍高懸,方能倒逼行業自律。當前醫藥行業高速發展,但部分企業仍存在“重行銷輕品質”的頑疾。此次百萬罰單,當成為行業鏡鑒:藥品生產絕非簡單的商業行為,而是背負著生命重托的“良心工程”。監管部門需以更智能的檢查手段、更嚴厲的追責機制築牢安全堤壩;企業更應摒棄“認罰抵責”心態,以敬畏之心完善質控體系。唯有法律威懾與道德自律雙輪驅動,方能真正斬斷劣藥流通的黑色鏈條。

藥品安全無小事,監管重錘需長鳴。面對百萬罰款,企業當以整改代替抱怨,以責任代替推諉。唯有如此,公眾方能重拾對藥瓶裏每一粒藥丸的信任——而這,才是比商業利益更珍貴的“生命契約”。

(作者簡介:劉先衛,男,1971年出生,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泉湖鎮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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