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刊憲

中新社香港323日電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香港特區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修訂細則”),於323日刊憲公佈,並於同日生效。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區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該條規定的措施。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為採取該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首次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於202077日生效。
香港特區在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中,汲取了實踐和執行經驗。根據這些經驗及相關法庭案例,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修訂細則,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厘清相關法律程式和技術安排,以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修訂細則對實施細則作出了完善及修訂,特區政府已向特區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提出,於324日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特區政府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內容。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制定修訂細則符合香港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修訂細則所作規定嚴謹,具體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相關執法機構可行使的權力;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並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完)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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